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湖北某某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财保40号
申请人: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司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MA6H4L4T5Q。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86号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1栋3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9105537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3809元(户名: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2×××5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账号:38×××13,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街支行;账号:55×××9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