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1363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广州市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219683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市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