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7民初4566号
原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112721968396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2017年4-9月社会保险费用5615.22元;二、判决被告支付2016年8-11月社会保险费用1194.32元;三、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病假工资差额146.15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013年12月1日入职原告,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厨师岗位,自2017年3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因被告一直使用医保卡治疗,原告没办法终止社保关系,直到2017年9月才终止社保关系。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原告垫付的社会保险费5615.22元应由被告承担。
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水仲裁委)三劳人仲案非终〔2017〕4042号仲裁裁决书第七页第一至二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8个月23日的医疗期工资10590.13元,第七页第七点第六至七行,申请人应返还被申请人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社保费个人部分1155.53元,2016年8-ll期间的社保费个人部分1194.32元没有计算及支付给原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6年8-11期间的社保费1194.32元。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病假工资差额146.15元。
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本院认为,提起诉讼、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是法律给予公民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后,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撤回第二、三项诉讼请求,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原告余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17年4-9月社会保险费用5615.22元。因我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缴纳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强制由用人单位缴纳(对职工应当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另一种是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缴纳。本案中,原告在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后仍继续按被告在职时的状态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该部分社会保险费是原告直接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被告对该费用并没有实际占有。同时,原告是否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应否退还的问题,属于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处理。综上,原告主张被告返还2017年4-9月社会保险费用5615.22元的请求,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