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9051号
原告:XXXX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XX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9月17日生,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5月5日生,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XXXX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XXXX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XX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X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62元,原告已预交103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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