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3039号
原告:广东航鑫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3号3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龙平江。
原告广东航鑫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航鑫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航鑫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航鑫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9元,减半收取3184.5元,由原告广东航鑫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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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唐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肖 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