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3022民初550号
原告:***建砼业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卓尼县木耳镇**街***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雪之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系该公司业务部经理。
被告:卓尼县桑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卓尼县。
法定代表人:**,男,执行董事兼经理。
***建砼业有限公司诉卓尼县桑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建砼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砼业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卓尼县桑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么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志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