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2538号
申请人: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117、118号(**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048024506。
法定代表人:横尾定顕。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8-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088596979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7750.4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7750.4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否则冻结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