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2041号
原告: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西路117、118号(**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横尾定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8-8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