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松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

泰安唯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10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唯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街道新华城国际广场C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淮河西路117、118号(**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横尾定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辽宁先河(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安唯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1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包括“工作联系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截图”等多份证据,拟证明事项涉及本案基础事实的认定,应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另重审时应依据当事人提交证据查明案涉《空调供应合同》《安装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结合查明的其他事实,对欠付货款和安装款作出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1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安唯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51.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梁爽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