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86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山大道55号天安数码城59幢1402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静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景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广申,男,***景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上海智生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59号1005室、1006室、10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景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生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86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智生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智生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夏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