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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4826号 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70539758(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天星镇濛山社区云满庭B区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74226235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性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8元,由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78元,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直接支付给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