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6606号之一
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建设南路88号新城吾悦广场3013、4053区域。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英派斯建设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83号综合健身馆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英派斯建设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减半收取539元,保全费531元,合计1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陈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