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等苏州英派某某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8946号之一
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705397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南路1449号慈溪新城吾悦广场6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CKQBT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州英派**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83号综合健身馆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4940000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苏州英派**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计2258元,财产保全费1592元,由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