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溧阳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英派某某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6223号
申请人: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705397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溧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天目湖大道77号溧阳吾悦广场Z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XG7TXX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英派**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83号综合健身馆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49400006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英派**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溧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英派**身俱乐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300.0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58300.02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溧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英派**身俱乐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300.0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