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23财保31号
申请人:南京新能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新能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的财产采取冻结、**等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1A60467201900001581)为其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新能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南京新能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