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941号之二
原告: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渭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2022年9月16日,原告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诉讼保全费1690元,合计4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