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941号
申请人: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渭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YNL2E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6430414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234000元,案外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2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费1690元,申请人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