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20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6月24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1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64304149H,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91执206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丰
审 判 员 伏 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