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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941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渭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YNL2E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6430414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234000元。2022年9月16日,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腾特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