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495号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洋石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长江石材建材基地A6-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Q1JBN8Y。
负责人:雷高国。
被告: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6430414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洋石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洋石材销售中心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洋石材销售中心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