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992号
申请人: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64304149H,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胜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7258999XQ,住所地淮安市淮阴经济开发区淮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申请人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胜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胜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335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胜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限额为33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