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7602号
原告:江苏胜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经济开发区淮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胜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胜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胜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胜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江苏胜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