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财保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聊城市一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被申请人: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鲁1503财保91号民事裁定,冻结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淮安市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苗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