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02执3416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支付总额250000元一次性解决;至2023年9月28日,被执行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另负担了案件执行费。至此,本院(2022)浙0402诉前调确2161号民事执行实施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3)浙0402执3416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