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02民初105号
原告:湖北玉鸿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新港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67693749N。
法定代表人: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宝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01159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雷,湖北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冈市中等职业学校(集团),住所地黄冈市城东新区南湖工业区南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00MB0Q752760。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玉鸿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黄冈市中等职业学校(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徐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程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