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某某道办事处某某后村村民委员会、莱芜市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异8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济南市莱芜区***道办事处**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道办事处**后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新浦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莱芜区***道办事处**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后村委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终止对被执行人**后村委会在济南市莱芜区***道办事处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羊里经管站)的代管资金2000万元的执行,并解除对2738284.76元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后村委会称,2020年12月16日,西城公司要求执行**后村委会2000万元,经贵院核实,代管资金尚有2738284.73元,并要求划拨到贵院账户。2021年1月28日,贵院再次来羊里经管站,限5天内将款项按照法律程序拨付至贵院账户。自2020年12月18日**后村委会不断找西城公司项目承包人,商谈解封事宜,经和承包人对接,其理由是冻结2738284.76元资金也解决不了所欠工程款缺口,目的主要是让济南市××区***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道办)尽快运作**后村增减挂钩立项拨款进度,截止2021年1月28日承包人也同意解除冻结。关于冻结羊里经管站代管**后村资金2738284.76元,其资金来源是***道办通过莱芜区人民政府和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800余万元,用来支付村民建楼占地款、天然气款,还清各户款后拆除旧房复垦土地,实施增减挂钩立项,争取国家资金后归还所欠工程款。当时这个方案**后村委会与施工方一致同意。2020年8月11日与**公司达成协议,制定借款协议内容,同时签订800万元借款合同,先后两次拨款500万元,于2020年10月27日第一次支付村民欠款1814322元,第二次支付四栋楼外墙刷漆40万元,两次共支付2214322元,现正准备支付下一批村民欠款2738284.76元资金被冻结。一个月来,村民纷纷向办事处反映冻结资金不合理,强烈要求该资金不在冻结范围内,如果不解封用以偿还所欠村民款项,剩余借**公司300万元也不拨付,增减挂钩立项终止,村民欠款户一直要求集体上访,向政府和法院讨回公道,这样会给各级政府造成麻烦,不可收拾,***酌情处理。因该冻结资金是用于村民的专项资金,由于以上原因,***与**后村委会、承包人协议解决,解除对2000万元的冻结。
为支持其主张,**后村委会向本院提交《借款合同》等证据材料。
西城公司辩称,**后村委会提出的理由不足以终止案件的执行,理由如下:一、金钱在法律上系种类物而非特定物,但是当金钱一旦记名或者具有身份专属性时,金钱即特定化,该金钱权利即特定属于该记名公民、法人或专属于具有专属身份的公民、法人,本公司申请贵院冻结的账号系登记在**后村委会名下,应该系**后村委会的财产。关于款项的来源问题,**后村委会主张系通过借款而来,该事实如果存在,只能视为系**后村委会与第三方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其理由也不足以排除执行,本公司执行上述款项合理合法。二、关于**后村委会主张,项目负责人同意解封也与事实不符,案件的当事人系本公司,不是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未经本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本公司,本公司也从来没有同意过解封事宜。另一方面,**后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处理纠纷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知法、守法、遵法,而不是通过法律规定之外的方式给政府增加麻烦、施加压力,相信贵院也不会因此而改变秉公执法的初衷。该欠款大部分是农民工工资。综上,本公司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后村委会的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西城公司与**后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芜中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鲁12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后村委会于2017年12月28日前向西城公司支付工程款28123391.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8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2%计算)。二、西城公司对**后村1-8号住宅楼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工程造价鉴定费10万元由**后村委会承担。四、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事宜各方互不追究。
该案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鲁01执867号。202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9)鲁01执86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后村委会所有的在济南市××区***道办事处经营管理站的代管资金2000万元,期限三年。2021年1月15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鲁01执恢19号。2021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21)鲁01执恢19号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后村委会在济南市××区***道办事处经营管理站的代管资金270万元。
另查明,**公司(甲方)、**后村委会(乙方)、***道办(丙方)于2020年8月20日签订编号为XXXX号《借款合同》一份,载明:“乙方向甲方借款,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道办事处**后村,自2012年启动旧村改造,因建设资金短缺、项目未能立项、增减挂钩政策改变等原因,导致拆迁停滞,为偿还拆迁群众安置补偿费和有关借款及后续建设费用。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出借,但乙方借款不得用于从事国家禁止的违法活动。二、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804万元。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账户名称:济南市××区羊里镇人民政府,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凤城支行,账号:93×××88。……”
**后村委会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载明,2020年9月4日,**公司汇入**后村委会93×××88账号两笔款项,每笔100万元;2020年11月11日,**公司汇入**村委会93×××88账号三笔款项,每笔100万元;上述款项共计500万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后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符合上述规定。**后村委会主张93×××88账号内的款项系其向**公司的借款,用以偿还所欠村民款项,属专项资金,本院认为,**后村委会通过借款取得款项属于其自有资金,可以用来偿还村委会所欠债务,本院对该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因此,异议人**后村委会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市莱芜区***道办事处**后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 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煜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