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522号之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莱芜市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羊里镇响水河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莱芜市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羊里镇响水河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0000元,期限一年,自2020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景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