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碧彩园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宜昌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天工开物景观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506财保18号
申请人宜昌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长江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50657787Q。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天工开物景观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红星路7-4-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5927992D。
法定代表人柏元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市碧彩园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06853355U。
法定代表人杜莹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宜昌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天工开物景观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碧彩园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宜昌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天工开物景观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申请人宜昌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天工开物景观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江中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易正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