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南陵县春茂铝塑型材直销处与芜湖市镜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23民初2189号之一
原告:南陵县春茂铝塑型材直销处,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芜湖市镜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第三人:***,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原告南陵县春茂铝塑型材直销处与被告芜湖市镜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不在其户籍地居住,暂时无法联系,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奚正宏
人民陪审员  罗光成
人民陪审员  芮冬琴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叶明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