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康居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芜湖市镜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鸠执字第00208-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康居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鸠民一初字第019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00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陶呈成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