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镜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23民初4776-2号
原告: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吴上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会平,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芜湖市镜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宦金炳,董事长。
原告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市镜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黄旭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