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奥吉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市奥吉赛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三医特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524号 原告:珠海市奥吉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工业园金恒二路2号仓库一至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交、修改、撤回有关诉讼文书,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交、修改、撤回有关诉讼文书,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 被告:湖南三医特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大厦8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第三人:株洲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珠海市奥吉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三医特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株洲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珠海市奥吉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申请撤回第三人株洲市中心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奥吉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株洲市中心医院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奥吉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株洲市中心医院的起诉。 审判员易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实习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