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4民初1352号
原告:珠海市奥吉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工业园金恒二路2号仓库一至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漯河市中心医院(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市奥吉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珠海市奥吉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奥吉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奥吉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