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5849号
原告:北京欣含宇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8层82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政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64号三层301-118室。
法定代表人:**。
北京欣含宇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含宇通公司)与北京政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平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欣含宇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欣含宇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故本院准许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欣含宇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