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91民初908号
原告:珠海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石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珠江帝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49429(集中办公区)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珠海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珠江帝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2019年5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珠海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