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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共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4065号 原告:义乌共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45号3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南三小区5幢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义乌共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后,原告义乌共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共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共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