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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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潮涌路11号1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南三小区5幢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2021)浙0782民初1086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773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2022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金子丰
审判员皱欣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