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信都区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冀0503民初150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东市村3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市信都区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羊***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邢台市信都区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祁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祁村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8586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第一期祁村硬化羊范老路工程协议,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结算方式及价款。原告施工完成后,被告出具了验收报告,并且于2019年11月27日由山东天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了结算书,给出的结算审定表工程价款为185868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工程款,被告总是称无钱支付,在想办法解决。原告陆续为被告干过许多工程均系垫资,现原告处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公司经营,实属无奈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审计报告、验收报告、合同。 祁村村委会辩称,对于祁村村委会欠原告工程款没有异议,但是该评估报告上没有村委会盖章,欠款数额应进行核对。村委会现在资金紧张,希望能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分期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3日,原告**建筑公司与被告祁村村委会(原名称为邢台县羊***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第一期祁村硬化羊范老路道路协议,协议约定了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工期等内容,结算方式为被告施工验收合格按照硬化实际面积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被告认可已使用被告施工的道路。2019年7月20日,被告双委会六名成员为原告出具验收报告,确定原告总工程量为3673.28平方米,每平方米50.6元,共计合款185868元。经被告申请,山东天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对案涉工程作出结算审查报告,审计后造价为185868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公司与被告祁村村委会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被告已经对原告施工工程进行验收并使用,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原、被告对工程款185868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原告工程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市信都区羊***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85868元,并支付利息(以18586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进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8元,减半收取计2009元,由被告邢台市信都区羊***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收款单位: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邢台银行钢铁支行,行号:313131000049,账号:8812********),并通知案件承办人,逾期未予缴纳,将依法移送执行向当事人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