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7393号
原告:湖南威诺恩智能仓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仙岭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湖南西来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经济开发区C区标准厂房18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土家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武陵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威诺恩智能仓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西来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威诺恩智能仓储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湖南威诺恩智能仓储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 晓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