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西来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西来客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02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西来客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QA73F3P,住所地***经济开发区C区标准厂房18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系申请执行人股东,住***市武陵源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西来客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直至冻满31万元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