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02执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西来客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QA73F3P,住所地***经济开发区C区标准厂房18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系申请执行人股东,住***市武陵源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西来客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冻结的账户内存款以履行义务,本院采取扣划措施后本案即可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549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