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钻宝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鼎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7988号 原告:重庆钻宝实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5R012T。 破产管理人: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鼎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城南11号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037124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曹燚,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钻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曹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钻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钻宝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曹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钻宝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钻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