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7988号
原告:重庆钻宝实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5R012T。
破产管理人: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鼎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城南11号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037124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曹燚,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钻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曹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钻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钻宝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曹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钻宝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钻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