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民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天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天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2。
上诉人山西天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天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源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1民初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1民初5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天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艳丽
审判员 刘雅婷
审判员 李云峰
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