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246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生,北京市昌平区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昆,男,汉族,1986年3月5日生。(系原告外甥)
被告:山西天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寿街。
法定代表人:宋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董贵明,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生,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居民。
原告***与被告山西天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贵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天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贵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天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贵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9元,减半收取12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吉太
人民陪审员 林卫红
人民陪审员 张利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