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

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与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与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3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68号
原告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后盛庄居委00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和八一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开发建设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化武路南、****的临沂盛翔玻璃建材物流城B#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开发建设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化武路南、****的临沂盛翔玻璃建材物流城B#楼。
查封财产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蹇令峰
审判员石仁举
人民陪审员钱明银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