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

***、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91执250-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后盛庄居委004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西办事处贾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临沂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