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

***、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91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后盛庄居委004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西办事处贾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民终8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临沂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临沂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临沂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746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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