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

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与山东齐德来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临罗商初字第132号

原告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方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金海,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山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潘庄村。

法定代表人常鸿民。

原告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金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继续建设工程的土建及安装等,合同价款1200万元,工期180天,工程款的支付为车间完成拨付30%,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权利及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但被告不依合同履行,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经结算尚欠原告工程款176.33万元未付,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特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所欠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山东***服饰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继续建设工程的土建及安装等,合同价款1200万元,工期180天,工程款的支付为车间完成拨付30%,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权利及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于2011年5月6日开工建设,但被告因资金短缺未能依合同履行拨付进度工程款,工程于2011年6月1日停工。2011年8月31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偿付清单协议一份,经结算尚欠原告工程款804159.79元、塔机损失费64800元、配料机损失费18000元、砂浆机损失费5400元、钢筋制作机械损失费10800元、材料钢材损失48000元、钢模板消耗损失26000元、库存折旧57000元、施工用具损耗34600元、生活费用与其他7000元、工资135000元、借款230000元。上述欠款经原告索要无果,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根据本院的庭审调查、原告所举的书证等认定。有关证据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工程款及其他欠款共计1440759.79元,列举了相应的书证予以证明。被告山东***服饰有限公司虽未答辩和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对原告负债的事实,依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山东***服饰有限公司未能依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人民币1440759.79元及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70元,其中原告临沂荣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904元,被告山东***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77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立宇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郭 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杜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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