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2906号
再审申请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崇贤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崇贤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关键问题是:一、明业公司是否对案涉工程款享有债权;二、崇贤街道办能否将案涉工程款支付给***。 一、明业公司是否对案涉工程款享有债权。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明业公司、崇贤街道办以及***对案涉工程造价40900870元、已付工程款36171976元、崇贤街道办尚欠工程款4728894元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依法认定崇贤街道办尚欠工程款的事实,虽未明确明业公司依法享有债权,但亦未否认明业公司享有债权,而是直接将崇贤街道办应向明业公司还是***支付案涉工程款作为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审查。由此,明业公司关于一、二审判决未认定明业公司对案涉工程款享有债权系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成玉 审判员  肖 峰 审判员  张 颖
法官助理史锋华 书记员徐伟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