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515号

原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塘河路94-104号。

诉讼代表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王全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魏宇航,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陈致宇,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钊、李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业公司)与被告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明业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业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乐海奇

审 判 员  魏之薏

人民陪审员  邵蕙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路洋